提到“人格权”,你可能觉得它离我们很远。其实,从出生到终老,从现实世界到网络空间,我们每个人的尊严与自由都时刻被《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温柔守护着。今天,就带大家快速解锁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五大核心权利。

1. 身体与健康:我的身体我做主
生命安全和身体完整神圣不可侵犯。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搜身、限制人身自由;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器官买卖。此外,面对违背意愿的性骚扰,你有权勇敢说“不”,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更有义务建立预防和处置机制来为你撑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 肖像与声音:AI换脸?违法!
在这个“看脸”和“听声”的时代,你的形象和价值受严格保护。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你的照片、视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如AI换脸)、侵害他人肖像权,甚至擅自使用、合成他人的声音,都属于明确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隐私与信息:拒绝大数据“裸奔”
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都是法律划定的“禁区”。无论是频繁的推销电话、短信轰炸,还是偷拍窥视、非法泄露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都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4. 姓名与名誉:名字和外号都不能乱用
不仅户口本上的大名受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同样不能被盗用或假冒。同时,法律坚决对网络暴力、造谣诽谤说“不”,全力捍卫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良好评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5. 维权利器:事前预防与精神赔偿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救济手段。你可以主张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在面临紧迫侵害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及时止损。如果违约或侵权行为给你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你还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了解并捍卫自己的人格权,是对自己最基础的尊重。
用户登录